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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移民变政 并非涨价30万这么简单

铭洋移民 www.glotimes.cn       日期:2015-07-16 15:05       阅读:

       关注美国移民的人们,想必已经把近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政策改变都看在眼里。当EB-5排期这只“靴子”落地不久,用于延长和改革美国投资移民的最新改革提案(S1501提案)也在上月提交,这意味着EB-5的另一只“靴子”也将落下——投资额涨价已经势在必行,原本沿用了20多年的投资额将发生改变,从当前TEA(目标就业区)的50万美元拟涨至80万美元,非TEA的100万美元拟涨至120万美元,投资金额预计每5年调整一次。虽然在新法案正式实施之前无法断言其“落实”,但此基本方向已然是大势所趋。

  当然,新法案的内容可远不只是涨价这么简单。除了投资金额的大幅提升,该新提案就EB-5项目和区域中心运营,增加了诸多新限制,同时还对于资金来源证明设下了更严谨的门槛,让我们一起来看看,新提案中,对EB-5投资者所需的资金来源证明之新要求,有意投资移民美国的你能否从容“接招”?

  1、发行费必须解释资金来源

  当前状况: USCIS(美国移民局)曾表示,项目发行费的资金来源并不需要解释,因为USCIS并没有“要求项目发行费具有合法资金来源的法律依据”。

  拟议变更:在新提案里,USCIS将拥有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行费资金来源证明的“法律依据”。根据提案的INA 203.5(b)(5)(L)条款规定,投资者必须证明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,任何用于支付发行费及成本的,资金都需要通过合法来源和方式获得”。

  就目前的提案条款,这些拟议中的变更可能意味着,投资者除了需要提供投资款和发行费的资金来源证明之外,还需要证明律师费和申请费的资金来源。

  2、须提供递交I-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

  在新提案里,以下语句,被加到 INA 203(b)(5)(L)条款下的相关部分:

  DHS(国土安全部)部长可以要求外国企业家的申请包括:

  1、 企业和税务文件,包括:

  a. 外国企业注册记录;

  b. 所递交的公司、合伙企业和个人的,在任何税务辖区内的,7年内的缴税单;

  c. 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;以及

  2、 所有未决的、政府民事或刑事行为的,判决书或证明之公证复印件。

  所以,针对INA(移民与国籍法)新提案的变化可能会要求所有投资人必须提供过往7年的法人、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。

  3、协助转款的中间人的身份证明

  当前状况:目前,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(移民与国籍法),都不要求投资者提供任何兑换美元并向美国转账过程中,所涉及的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
  拟议变更:投资者将不得不提供,所有货币兑换以及投资款、发行费和其它费用转账过程中,所涉及的所有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
  4、赠与限制:只能来自近亲属,或要提供税单

  当前状况:目前,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(移民与国籍法),都未对将赠与作为EB-5投资款作出任何限制。相反,按照USCIS的政策,投资者只需要提供赠与资金的来源证明文件,以及一封投资款的赠与无需偿还义务或期望的书面声明。

  拟议变更:投资者可能使用的赠与资金,只能来自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或祖父母。另外,赠予行为必须出于诚信,并且不能规避对于许可的收入来源的任何限制。

  同时,如果赠与款在EB-5投资款中占“很大比例”,赠与人必须提供递交I-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,以及任何针对赠与人的金钱方面的判决文件。赠与款构成EB-5投资款“很大比例“的具体金额并未明确。

  5、贷款限制:贷款必须由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来担保,而且贷款方必须是“有信誉”的银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贷款机构

  综上所述,S1501提案中所提高的EB-5申请门槛,远非只是投资金额的“涨价”,TEA认定收紧,就业计算以及资金来源解释等方面的细则更改,为今后EB-5申请带来了更高的难度,如今,9月30日法案延期改革之日已渐行渐近,这段时间将会成为EB-5美国投资移民的“最后红利期”,在EB-5排期的影响下,有意向投资移民美国的投资者,更应尽早选定项目,以免错过“末班车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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